科举写诗要求是格律诗,主要是五言排律,要求六韵十二句,共六十字,讲究平仄、对仗、押韵,且不能重复用字。
科举所作之诗,又被称为试帖诗,强调命题限制与形式规范,不同於自由抒怀的普通诗歌。
因为有著严格规定,又被称为官方应试文体。
像那些流传千古的诗词若是拿到科举中来,几乎都过不了。
因为考场环境封闭,题目多为虚构或即景命题,诗人难以融入真实体验,写诗时易流於技巧堆砌,缺乏打动人心的力量。
这也是后世流传的诗词中,很少有在科举中写出的诗。
但这种严格的限制,对於周安这种却很友好,因为大家都很难写出太出彩的诗。
周安用了一下午时间写诗改动,等到傍晚时分完成了诗。
见天色已经黑下来了,他掛上如厕的牌子,没多久巡逻的衙役看到,便带著他去了茅房。
等他上完茅房,送他回了號舍,整个过程没有任何交流。
周安回到號舍,便和衣躺下休息。
诗赋题难度不大,自然要保存好精力,为后面的考试做准备。
若是耗费太多精力,中间的休息时间,也很难调整过来。
醒来的时候天还没亮,周安也不知道具体时间,掛上牌子等待了一会,送水的衙役过来,给他添了一竹筒水。
周安倒水把帕子打湿,擦了擦脸,简单漱口后,掛牌方便后,才开始写赋。
赋和诗一样,也很少有什么科举中的佳作流传於后世。
周安用了一天时间完成,又数次修改,晚上继续睡觉。
睡醒后再次把赋检查一遍,进行了略微修改,最后进行誊抄。
“呼~”
完成这些,周安重重的呼出一口气。
接下来他没有再去想著优化诗赋,剩下的时间已经不多了,就算不满意,修改重新誊抄,也需要花费很多时间。
这些年周安也摸索出一些经验,写前多花时间去构思,写完后可以去修改一些用词和语句。
当完成后前万不能去回想,因为越是回想,越是会觉得有很多地方有需要改动的地方。
而改著改著又会发现,无论怎么改都很难满意。
科举是有时间限制的,一旦陷入这种循环,等到时间快来不及的时候匆匆誊抄,反而会出更多的错。
乡试第三天,將近傍晚时分,小吏领著衙役开始进入各个区域收卷。
考卷交了后,周安便开始收拾东西。过了半个时辰左右,衙役敲锣通知离场。
考生这才从號捨出来,前往各自区域的门口排队等待。
周安之前一个人时还不觉得,此时这么考生聚集在一起,又三天两夜没有洗漱,连睡觉都没有脱衣服,那味道可想而知。
又等了近两炷香左右,这才轮到他们,衙役打开门,考生们排著队列离开了贡院。
贡院外,聚集著大量前来迎接的亲友和下人。
通州城作为州府,考生人数占比最多,科举又是大事,关係一个家族的未来,怎么重视都不为过。
周安走出贡院时,听著外面的喧囂,有种恍如隔世的感觉。
站了好一会才適应了些,背著东西挤著人群往外走,来到和石头约定好的地方。
“公子!”
石头看到周安,连忙挤开人群,接过他手里的东西。
“走吧,先回客栈!”
周安现在只想回客栈,好好洗个澡,大吃一顿。
不过洗澡还想,大吃一顿只能等乡试结束。
之前的三天两夜,吃的都是乾粮,要是吃太油腻的东西,很容易出问题,从而影响后面的考试。
客栈酒楼有专门的套餐,名曰“举人餐”,既是一种好的寓意,也有若想平稳参加完乡试,就得吃举人餐的意思。
其实也不是什么玄乎的东西,就是一些清淡的吃食。
回到客栈,周安让小二准备热水沐浴,石头则把被褥拆开,送去给那些专门替人洗衣服的妇人清洗。
沐浴完,让小二送了一份举人餐来,周安吃完后,才感觉整个人又“活”了过来。
歇息一会,在屋內活动活动,便上床歇息了。
在贡院內虽然没少睡,带睡得並不踏实,而且狭小的空间对於精神上也是一种折磨,根本休息不好。
这一觉周安睡的很香,直到次日天亮后才醒来。
经过一天的调整,精神状態刚调整好,第二场考试又开始了。
第二场考的是经义,最后附带了两题关於律法相关的题目。
经义靠的是儒家典籍的理解,题目都是从其中摘选的,考生需要阐述其中的意思。
这玩意说难也难,但说容易其实也容易。
容易的地方在於,只需死记硬背,答题时符合现下的主流观念即可。
而难得地方则在於,古人讲究微言大义,不能单纯的去看一句话的表面意思,而是在回答时往一些大义上靠拢。
最简单的地方就是借一些歷史上发生过的事情来进行佐证阐述。
而这又要求考生对於歷史有足够的了解。
这些对於周安来说不难,倒是最后两题关於律法的考题中,其中有一题周安觉得很有趣。
因为这道题目的核心是探討公序良俗和律法的衝突问题。
所用案例是唐玄宗时期的一个案子,说的是张瑝、张琇二人父被冤杀,成年后刺死仇人为父报仇后自首鸣冤。
当时的中书令张九龄称其“孝烈”,宜免死。但玄宗以“国法不可纵復仇”为由处死二人,强调“止杀”为治国根本。
最后问,若是为主官,面对这样的案子要怎么判。
有句古话叫杀父之仇不共戴天,按照古人的公序良俗观念来看,为父报仇不但无错,反而是孝悌的表现。
可实际上,自秦以后,就不提倡为血亲报私仇而杀人了,律法上也是明確禁止的。
大周律法在这方面比较模糊,周安记得《大周律》中,对於这种情况的司法解释是,在特定情形下可免死。
但什么是特定情形下却没有提。
从法律的主观上来说,肯定是不能提倡报私仇而杀人的。
还是那句话,一旦允许就会出现相应的漏洞。
很多人觉得法律无情的地方,也在於此。
有些案子明明很多人同情,但是在判决时,依旧要得到处罚,最多只会稍微轻点,而不是免罚。
法律不仅需要考虑公平公正,还要考虑一些后续的可能和影响。
但这样在普罗大眾眼里,又接受不了。
最终周安在答这道题时,把切入点放在了律法中没有明確的“特定情形”。
简单来说,为父报仇前得看有没有进行鸣冤,若是多次鸣冤,官府都未受理,这种情况下为了个血亲报仇,选择亲自动手,可以从轻处罚。
而这其中还要看证据是否充足,足够认定所杀之人就是害死血亲的凶手。
周安对自己所答还算满意,可他突然又发现这道题中存在一个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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